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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数罪的数个危害行为,必须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构成数罪的前提条件。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数罪。单一罪...
主犯数罪并罚时,有漏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有新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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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成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没有判决其他罪,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成前犯有新罪,审判机关按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和方法对一个人犯有的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数罪并罚具有以下几个意义:1、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量刑的依据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对犯数罪的人实行并罚,体现了从重精神。即使数罪中最高刑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也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定罪量刑也说明社会谴责数罪的严厉程度大于犯一罪。2、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犯罪是否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刑罚是否定犯罪。通过这个否定过程,可以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犯一罪的人和数罪的人在处罚上没有区别,既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也不能达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与犯罪分子因犯罪受到的处罚明显不平衡,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普通的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因而对于判决宣告以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直接适用。 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果实行并罚,会造成并罚后罚金刑执行的尴尬。虽然前罪罚金刑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但是该罚金刑系由原判法院作出,其执行主体亦为原判法院。如果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并罚后的罚金刑是由原判法院执行还是由宣告并罚法院执行,抑或共同执行,存在争议。不仅如此,这种数罪并罚还可能会破坏原法院判决的效力。因此,将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刑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必然会导致罚金刑执行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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