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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的标的肯定不能超过诉讼标的额的,否则的话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马上解除超过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而且人民法院也必须要...
1、如果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如果确实超标的查封,法院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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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超过诉讼标的申请解除可以,在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金额是有规定的,一般会多余欠款金额,但是不能超过欠款金额太多,否则也会给被执行人造成一些损失。对于一些不履行的债务关系,可以通过法律解决,诉讼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期限适用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财产保全诉讼标的额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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