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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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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条约》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于1994年10月通过的,截止至1995年10月27日即该条约开放签字的截止日期之前,共有50个国家和一个国际组织在条约上签字。我国为条约签字国之一,但尚未经法律程序予以批准。该条约于1996年8月1日开始生效,截止至1997年4月17日,共有8个成员国。该条约的目的在于使国家或者地区的商标注册体系更便于当事人使用,通过简化、统一程序,特别是消除程序中的不明确之处,进而使得注册程序对于商标的所有人及其代表而言更加安全。条约适用于商品和服务商标。条约中有关商标注册程序的条款按其主要内容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即注册的申请、注册后的变更以及注册的续展。条约以非常具体、明确的条文进行了规定,注册机关对于申请人可以提出哪些要求,不能提出哪些要求,均应按条约的规定执行。条约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机关至多只能向申请人要求提供:注册的申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的各种表现形式(图样)、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及其国际分类、意图使用的声明。每个成员国都应接受涉及多个类别的申请,除了条约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的要求外,成员国注册机关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例如,注册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商业注册的摘录,也不能要求提供其从事的商业活动,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其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的证据。条约的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的变更、商标权利的转移等。对此,条约将可以要求的事项—一列出,除此之外,成员国注册机关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尽管变更可能涉及多个商标注册或者申请,但只要提出一个申请就足够了。另外,条约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的有效期统一规定为十年。条约还规定,对同一申请人的代理委托书,尽管涉及不同的商标事宜申请,但只要一份委托书就足够了。从形式上说,如果申请人使用的是条约所附的申请书式,成员国注册机关必须接受,并且不能再要求使用其他表格。除申请放弃商标注册的情况外,条约同样禁止要求对签字进行宣誓、公证、认证、证明。
商标权人的权利主要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等内容。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获得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权具体有下列主要内容: 1、专用权。专用权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一种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禁止权。禁止权是指依法经注册的商标,其注册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销售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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