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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请求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移送管辖后的撤诉请求不会被受理,任何的民事纠纷案件,若是原告在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之后想要起诉,是一定需要在法院决定将案件进行移送之前就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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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对原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规定作了修改,增加了一些限制:一是上级人民法院欲下放的案件必须符合“确有必要”的原则,二是上级人民法院下放其案件必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管辖权下放性转移是对级别管辖所设定的一种变通性规定,允许人民法院在遇到案件特殊情况时能够对级别管辖进行调整。其内涵是根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原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不加以限制,上级法院就可以任意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管辖。那级别管辖就失去了意义。
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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