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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最多可以减 3.5年。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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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减刑的规定,最多可以减 3.5年。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减刑次数,但有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多可以减少原判刑期的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满十年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减刑前应当执行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1、犯罪分子被判刑5年6个月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不能少于2年8个月。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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