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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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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法院对应当执行缓刑的罪犯在裁判生效后,执行通知书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缓刑罪犯收到执行通知后,没有及时回当地派出所报到的情况比较多,而且时间较长,有的多达几月,甚至几年主要是因为:缓刑执行通知一般要经过半月甚至半年以上才能转送到当地派出所,多数外地缓刑罪犯接到执行通知书需要1-2月时间才能回到当地,如果罪犯不知道或者根本不愿意到派出所报到的,也许半年、一年后才能检查发现,这时才开始对缓刑罪犯进行考察,其考验期限就实际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缓刑罪犯有别于羁押罪犯的执行刑期,罪犯在回到当地派出所报到前的这段时间,实际上都是处于无监管状态现行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相关法律只是规定缓刑罪犯无假外出期间应扣除考验执行期限,而对缓刑罪犯长时间不回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管的,没有规定对其扣除执行期和应当收监如果派出所以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考验时间为准,那么该罪犯的考验期就少了几个月或者几年,这不但不利于对监外罪犯的监管改造,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那些自觉、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到而接受监管改造的其他缓刑罪犯,也不能体现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刑法》第七十三条应当修改,缓刑考验期限不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应当从缓刑罪犯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希望一切顺利
人民法院没有权利刑事拘留人。刑事拘留措施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但法院有司法拘留权,是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亲友、也可以是旁听的群众采取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法律条文:《拘留所条例》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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