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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程序规定...
1、可以通过邮政代办,通过公安交警信息网办理等方式处理交通违章扣分; 2、网上办理不支持交警现场处理的违章; 3、网上系统偶有不稳定出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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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交警部门在复核记录无误后,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为了检验需要,可以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相关证件。 2、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交通部门进行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如果事故当事人同意进行赔偿调解,交警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可以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不同情况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间长短也不同,一般是在15天以内。
在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发生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将事故情况向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 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本条所列部门提交事故报告。 3. 对于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上述单位提交书面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 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 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 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 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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