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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当事人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涉外离婚。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应当在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37条: 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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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相关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据我们涉外婚姻律师介绍,随着涉外婚姻的增多,涉外离婚、涉外结婚案件也逐渐增多,接下来我们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一个起诉、诉讼的问题。涉外离婚案件起诉: 1.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3.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4.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涉外离婚案件,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涉外离婚案件,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无论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均适用我国婚姻法。当然,具体的涉外离婚案件还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对待,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一定要选择专业的涉外离婚律师。
当事人决定投诉后,应当向检察院提交投诉材料,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的通知。如果作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调(借)审判案卷,并在调(借)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终止审查。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检察院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抗诉。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法院审判卷之日起三个月内,复杂疑难案件为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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