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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就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时限即为: 这个行政复议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在保障公民权利的时候要求,复议决定文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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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和法人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作出书面决定。行政复议是指公民和法人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查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作出书面决定。
申请人:____省XXXX技工学校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XX号(新校区),XX东路XX号(老校区)法定代表人:_____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2004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XX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XXXX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XXX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XX,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XX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2004)XXX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4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2004)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004)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4月22日给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2004)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2004)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2004)XXX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XXX区人民法院起诉。2004年XX月XX日从以上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答复书与决定书区别在于,行政复议答复书是并没有决定的,还在商量与研究中。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政府已经判决生效,具有法律效应的了。
(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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