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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
抽逃出资的形式有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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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抽逃,会计有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一旦查出处罚的也是单位。会计有如实做账的责任,如果作假帐帮助法人抽逃资金,或有由此获得的收益,也要付相应的责任。另外会计有举报责任,不过举报了就没饭碗了,税务机关不负责给会计找工作,所以没有责任。有没有责任要看会计是否明知,或者说是否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如果的确知道,那一般要负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参与抽逃和事后的掩盖,那不管是否从中受益,都要负次要责任。假如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会计也就成了从犯了。假如会计不知道或者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会计知道抽逃的事实,则不用承担责任。当然,通常情况下,会计是不可能不知道的。目前的司法现状是发现抽逃资金,一般由相关国家管理机关对法人(指单位,而不是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处罚,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会对单位的个人采取其他处罚措施。也包括对会计。至于上级管理机关的内部处罚就另当别论了。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其向公司返还出资,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抽逃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所以,针对J的隐瞒法人死亡,虚假出资、虚造成本的行为,可以向工商局举报,要求其补交出资,并对其进行罚款。而由于其行为给其他股东以及公司造成的损失,B.C可以提起诉讼,要求J进行赔偿。而如果J在规定期限仍不缴纳出资,那么B.C可以直接召开股东会,解除J的股东资格。 C,不属于公司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对B.C名誉权的侵害,B.C可以起诉要求J赔偿精神损失费。 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所以,对于B想要转让股权,不需要经过J的同意,如果J即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购买,那么视为J同意转让。 C需要搜集J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以及滥用股东权利,中饱私囊的证据,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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