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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号)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埠户籍职工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需提供《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以下简称《专用联系单》)。参保职工应到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办理《专用联系单》时,需持本市社保卡(未发放社保卡可持《医疗保险手册》或领卡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证明须一年期内有效)。
1.相关费用:遗嘱公证费每人每件400元;副本每份10元。 2.遗嘱公证仅对立遗嘱人的身份、意愿、签署遗嘱的行为进行证明,不直接导致财产转移。立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时,不对遗嘱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或核实。
低保办理条件: 1.北京城镇居民申请条件:持有本市非农业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城市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北京农村居民申请条件:持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外地户籍的居民与本市农村居民结婚后并在本市定居半年以上,且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也可纳入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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