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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说法早已被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一,适应人口预期寿命增长的需要。我国的人口预期寿命在显着增加,194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约为42岁,1957年达到55岁,现在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5岁。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退休年龄男是60周岁,女职工是50周岁。1955年,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沿用至今。人口预期寿命变化,需要通过改革退休年龄来适应这种变化。
买断工龄,是国企改制中安置职工的方法,所谓买断工龄,是按每年工龄给予一定数额的人民币买断职工身份,并不是以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以前养老保险中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依然与买断之后重新就业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职工是否是买断工龄再就业人员,与退休年龄无关,退休年龄依然从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为管理岗位年满55岁,工人岗位年满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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