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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我省经济...
2013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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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本规定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
2013湖南省高级法院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湘高法发【2013】12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现就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十万元。本规定自2013年7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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