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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要求: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t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因此...
在该单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你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因旧的《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的《破产法》到2007年6月1日才施行。所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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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务人核对以下情况: 一、债权的真实性; 二、债权在不能偿还的到期债务中所占的比例; 三、债务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明确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前提条件。 与破产宣告不同,破产申请只需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即可,而破产宣告必须具备破产原因。这样规定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倾斜。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知悉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更难以准确地判断债务人是否亏损,因此,如果一定要债权人在掌握了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则债权人高昂的信息搜集成本将导致破产法的应用价值大大降低。所以,采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较为客观的标准,将使得债权人可以较为便利地行使破产申请权,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的程序,所以只有享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的债权人才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清偿,从而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才有实际意义。相反,没有财产请求权的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不能获得满足,法律赋予其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不能在破产程序中提出。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可得行使的,即该债权已到期,且未受清偿。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如果是附期限的,必须是期限已经到来如果是附条件的,必须是条件已经成就。 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也就是说,未到期债权的请求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属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再享有胜诉权,即不能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满足其债权。破产程序即是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手段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自然之债自然无法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其破产申请。
企业法人(即债务人)自行启动破产申请的条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到期债务无法清偿;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条件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举证主要包括:1。持有的现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可立即变现的资产金额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可变现资产应定义为非主要资产)。因此,在债务人提交的财务资料中,反映货币存款余额和可以立即变现的资产金额之和低于到期债务金额,可以满足。条件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主要包括:1。一般来说,在当期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数量小于负债数量。债务人的所有资产总额小于所有到期债务和到期债务总额。2、如果债务人的财务信息没有实际的资产核销,如无望的到期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积压无法销售的库存、设备损坏和淘汰、对外投资失败等。,可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金额不能反映客观资产状况,甚至总资产会大于总负债。此时需要债务人核销实际资产,使资产负债表反映客观资产负债情况,或者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另行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博客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资产损失金额的评估;二是无法实现资产金额的评估;三是业务能力的评估。债务人完成上述证据准备后,可以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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