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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竞买过程中,报价所属的法律地位

2024-12-05
受邀一方接获对方呈递的要约时,应当作出相应的竞买决策,而非将其视为要约邀请。作为必须腾空以待应约方之举的承诺,其反应应由真正接受要约的一方负责作出。要约与承诺均出于对相对方的利益行为考虑。因此,承诺的实施必须出自被要约当事人本身或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人,而非可由任意外界人士做出。此处所指的“被要约人”,既可以是实际上出面接收要约的人,也可以是经其亲自授予代理权的第三方处事人员。无论是哪类人士,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承诺能力,他们给予的承诺都将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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