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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主要是因为过失犯罪的犯罪主观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且过失犯罪没有提前有预谋的犯罪,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就是共同犯罪人具有...
过失犯罪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如下: 1、各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 2、数人实施或促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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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因为新的犯罪情境的出现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责时应当看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超出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对新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的意思联络,则不属于实行过限行为,行为人应当对新的犯罪行为承担刑罚责任,反之,同案人的行为超出犯罪的共同故意,则属于实行过限行为,那么行为人就不应当对新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需要两人以上有主观上的合意。过失犯罪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意识,未寻求结果的成立。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由此可见,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之一是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 周某和杨某是朋友,均在海门打工。2018年12月某日晚,两人在一起吃饭时喝了酒,饭后准备一起开车去吃夜宵。杨某明知周饮酒后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周某驾驶,杨某坐在副驾驶位置。车子开出没多久,在海门市正麒线撞上了绿化带,发生了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6mg/100mL。 【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周某饮酒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驾驶,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理。 2019年5月22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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