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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书怎么处理:一般情况下,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一般都会被法官予以采信...
你可以申请审查。参考以下内容: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起3天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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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不服,应该在收到之日起三天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认定关系重大,不仅涉及到交通肇事刑事责任是否成立,还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份额。 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具有“证据”性质,但是司法实践中通过庭审证据质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是十分困难的事情。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应该充分利用复核程序解决;否则,交通事故认定结论基本上“铁定”事实。
1、向交管部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论 2、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通过纪检、监察等内部监督机构救济 对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办案的交管人员有问题,即对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大小有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嫌,或者办案人员在认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当事人认为损害到自身利益的,可以通过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正常聚到进行情况反映。 4、通过诉讼质疑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在诉讼中,一般争论的焦点在于事故赔偿主体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作用就由此体现出来,虽然其载明的责任大小并不能直接与赔偿责任主体以及赔偿数额多寡直接对等,但其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作用。 5、通过信访制度维权 依据信访条例,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之后才可启动。通过信访,做出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并不主动承担重新认定,而是由上级部门责令重新认定。但要注意的是,信访维权具有成本高、效力低的弊端,当事人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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