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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
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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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知《》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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