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特征不同。
恶势力犯罪是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的违法活动。
聚众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组织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活动。
2.两者的经济特征不同。
恶势力犯罪可以不牵扯经济,也可以牵扯经济关系。大部分以恶势力组织的领头意识为活动中心。
聚众犯罪通常与经济活动挂钩,例如聚众赌博等,经济因素影响较为强烈。
3.行为特征不同。
恶势力犯罪一般行为较为激烈,暴力,反动,比较难以压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认定。
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按照本意见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认定范围的规定,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
聚众犯罪行为较为懒散,武力没有恶势力强大。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
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除了提出“聚众犯罪”这一概念外,并没有对聚众犯罪的概念加以定义或者解释。
4.危害性程度不同。
恶势力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影响波动较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聚众犯罪对社会危害程度较轻,影响波动较轻。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
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扩展资料:
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象持械聚众叛乱罪、聚众劫狱罪就属于此类型的聚众犯罪。
属于单独犯罪的聚众犯罪,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
交通秩序罪,这些犯罪以首要分子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中国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性犯罪,首要分子是刑法所打击的重点。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合并、分立、重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情形,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
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而且成员人数较多,但鉴于“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问题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
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
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
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n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n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n(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n(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n(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n(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