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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1、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2、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此外,《执业医师法》中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误诊,顾名思义,错误的判断。但是,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那么误诊就不算是医疗事故,就不需要赔偿吗,我认为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因素, 第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第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能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医疗机构应按照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赔偿。对于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增加的不必要的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的,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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