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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故意”当然是犯罪的故意;“共同”不仅有“相同”的含义,而且有“合意”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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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应按下列标准予以鉴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追究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 2、致使他人重伤的,追究3-10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3、致使他人死亡或重伤残疾、手段特别残忍的,追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刑事责任。
1、主犯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条法律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主犯的概念,同时,我国刑法学说中的相关学界理论认为,在共同犯罪案中,一般存在两种共同犯罪的情形,即所有犯罪人都是主犯或者是存在从犯与主犯混合的情况,但是绝对不会出现所有犯罪人都是从犯的情况,因为从犯是依附主犯存在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主犯主要是指两种犯罪分子,第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领导、组织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我们所称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往往是犯罪活动的中心分子,犯罪集团由其领导、建立、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人数不定,应根据其在集团中是否起领导作用来确定;第二种是在犯罪集团中的其它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其它非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分类 在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对于主犯的认定标准都是存在着不够详细的法律问题与实践操作困难,这样缺乏明确易行量化标准情形的不断延续,使得相关法律规范的实践操作性往往较弱。 一般而言,共犯依其是否存在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种共犯,复杂共犯为各共犯人有较为明晰的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具有不同的作用,一旦确定了各共犯人的具体分工就可对其在共犯中所起的具体作用情况进行一个初步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6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上认定主犯的标准为是否起主要作用,而关于主要作用的认定,各学说均没有一个定论,且各学说对于主要作用的认定比较抽象。对于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的认定更缺少可以参考借鉴的理论。共犯依其分工可以分为简单和复杂两类共犯。而简单共犯即指各共犯人都为实行犯,没有明确的分工,其实行行为的多少可以作为明确其作用大小的参考,进而可以作为认定主犯的依据。 3、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方法 由于故意伤害中共犯存在这一定的分类,即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基于共犯的主犯认定具体方法分为简单共犯中的认定方法与复杂共犯中的认定方法。 故意伤害中的简单共犯即指故意伤害的没有明确分工的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没有明确分工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轻伤标准以上的实行行为,这就是理论中所谓的共同正犯。共同正犯,其各自的伤害行为是在犯罪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各行为组合起来完成了整个故意伤害犯罪。
一、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可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依法应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你们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加害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你们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在此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如果你们认为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你们可搜集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你们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下程度的,可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足轻伤以上程度,仅构成轻微伤或以下程度的,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你们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达到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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