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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可分为变更强制措施和变更强制措施两种。(一)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被告人被拘留的时间已经到第一审法院判处刑期;3、案件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审结;4、第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判决后立即释放;5、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应当立即解除。(2)可以改变强制措施的情况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怀孕或哺乳婴儿;是生活中唯一不能自理的抚养人。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拘留高,取保候审难得,但家属和犯罪嫌疑人不应放弃争取任何权利。另外,在使用保证金和保证人选择方面,律师建议尽量使用保证金,减少不必要的费用。
可以,必须改变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捕后,人民检察院仍需审查拘留的必要性。不需要继续拘留的,应当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立即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抓人或变更逮捕措施,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必须在3天内决定的强制措施不同意变更的,必须通知申请人,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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