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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公司代缴的,每个月工资先减去每月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再减去个税免征额度3500元,以上所得的数额乘以所适用的税率,在减去数算...
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公司代缴的,每个月工资先减去每月应缴纳的五险一金,再减去个税免征额度3500元,以上所得的数额乘以所适用的税率,在减去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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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住房公积金一、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租房租金可以抵扣个税。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抵扣信息表》(以下简称《抵扣信息表》,见附件)为纳税人办理特别附加抵扣。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年人特别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从符合条件开始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特别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和预缴税款时,可以按照本单位今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进行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在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时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特殊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只能在同一特殊附加扣除项目的一个纳税年度内选择从其中一个地方扣除。享受重疾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款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时扣除。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年48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年14400元、每年12000元、每年9600元定额扣除。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年24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24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12000元的扣除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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