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承包方的权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你所说的新一轮土地承包是通过竞价方式承包出去的,可以判断该种承包方式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应依据你和村委会签订的原承包合同解决纠纷。对于承包地上的种植物及经营所得归承包人所有,如合同中没有关于承包期满地上种植物归属的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明显损害承包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村委会做法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带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
(1)两者所能承包的土地的范围不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参与所有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法律对于这类承包人可以承包的土地,在范围上没有限制。只要承包人有属于发包方的组织成员的身份,便可以参与发包方发包的任何类型的土地的承包。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如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以及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也就是说,只有不适宜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及其他数量较少的菜地、养殖水面等,才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但是,必须明确,对于“四荒地”等土地,法律只是规定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并没有规定只能由该类人承包。可见,对这类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然可以参与承包。 (2)二者的权利大小不一。对于以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的承包权。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明文规定的。该条规定实际上是维持了我国多项法律所确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所享有的独占权。因此,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作为承包方,只能看作是例外规定。按照权威解释,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一些人少地多的地方以及非农产业比较发达的城市郊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承包全部土地,需要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四荒地等其他土地。这样.既可以使闲置的土地资源得到开发和利用,增加集体收益,使集体成员受益,也为有资金、有兴趣投资于土地的企业和个人找到了一条较好的投资途径。此外,两种合同订立的程序也不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6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319人已浏览
1,2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