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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条规定,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量刑时,除情节特别严重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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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但出于贪利图财、泄愤报复或者敌意,仍然进行破坏,对其危害国防建设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
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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