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允许。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 第十八条 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 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 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 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我国目前已全面开放二胎政策,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第二胎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规定。具体政策建议咨询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市民晚婚晚育,符合提倡夫妇生育的法律、法规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规定。
你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6人已浏览
620人已浏览
559人已浏览
5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