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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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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性行政管辖权的内部性是指行政管辖权的法律效力范围限于行政主体系统之内,不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行政管辖权的内部性可以析解出如下内容:(1)行政管辖权是行政主体系统内行政事务处理的一种权限分配。行政权限的合理分配是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权的前提;只有当行政主体根据其自身的能力承担相当的行政权限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才能实现。因为,行政主体(作为复数)构成了一个纵横关系复杂的机构系统,而这个复杂的机构系统面临着广泛的、复杂的、多变的行政事务,只有在行政主体与行政事务之间划出一个个清晰、对应的管辖关系,才能使行政主体有效地管理行政事务。(2)行政相对人之间或者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变更行政管辖权。行政管辖权是法律根据有关原则对行政权限所作的权力资源,具有法定性,因此,行政相对人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改变行政管辖权。 2.排它性行政管辖权的排它性是指任何一项行政事务只能由一个行政主体行使管辖权,从而确保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效性。行政管辖权的排它性具有如下内容:(1)行政主体对某一行政事务行使管辖权后,就排除了其他任何机关对该行政事务同时行使管辖权,因此,行政管辖权的排它性又可以称之为独占性。行政管辖权这种排它性的法理基础是防止多个行政主体对同一行政事务作出互相矛盾的行政决定,从而丧失了行政决定的可执行性。(2)如行政主体受理了不属自己管辖的行政事,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这要求行政主体对已经受理的行政事务,经审查如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不得退回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主体受理了不属自己管辖的行政事务,因其行政权限的原因难以正确、有效地作出处理决定。行政主体如不顾没有行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行使行政职权,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行政主体不得对同一行政事务行使两次以上的管辖权。这可以分两种情况:其一是同一行政主体对同一行政事务不得行使两次以上的管辖权;其二是不同的行政主体对同一行政事务行使两次以上的管辖权。禁止重复行使行政管辖权的法理基础是防止行政主体利用行政管辖权加重行政相对人的不利负担。中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对同一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正是基于这样的法理基础。3.程序性行政管辖权的程序性是指行政管辖权只是解决某一行政事务应当由哪一级中的哪一个行政主体处理的问题,因此行政管辖权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程序权力。行政管辖权的程序性具有如下内容: (1)行政管辖权不处理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行政管辖权指哪个行政主体有资格管辖某一行政事务,因此它只解决行政主体管辖某一行政事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处置必须根据相应的行政实体法。虽然行政相对人依法可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管辖权是出异议,但不是因为行政主体处置了其实体权利,而是他认为行政主体无权处理其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 (2)行政主体有时超越行政管辖权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由于行政管辖权并不处置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因此,一个超越行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作出了与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相同的行政决定,如果通过法定程序由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加以追认的话,该行政行为应当仍然有效。另外,基于紧急情况无行政管辖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也应当视为超越行政管辖权无效原则的例外。 (3)对行政管辖权可以作出统一的规定。行政管辖权是一个程序性权力,各行政主体在行政管辖权上必然具有许多共性,这些共性构成了对行政管辖权作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实证基础。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法典中对行政管辖权作出的规定,都是基于这一法律理由。为了提高效率,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此行政管辖权会有不同的划分。根据您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行政处罚管辖权法院的确定也会不同。小编建议您咨询365律师网的专业律师,将会为您更加详细、耐心地解答相关问题。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行政诉讼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行政诉讼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并不解决所有类型的行政争议,有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无类似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限制。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只能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解决。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相对方。这个特点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许被告反诉;而刑事诉讼,也存在着自诉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所诉自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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