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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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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据你说说,这个案子可以进行无罪辩护。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都没有达到犯罪的起刑点。还有就是估值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以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也指出,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由于你的朋友的经营中有价格的,应当首先按照标价来计算,检察院按照市场批发价计算显然导致了非法经营数额过高,有些失误了。
下面是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定罪,我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第一:我并没有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买卖和物品;第二:我并没有对扰乱市场经济次序;第三:当时是个别家长先找到我要求我给他小孩辅导,后来陆续有几个家长自愿找到我家里来要求辅导并和我签约的,我们属于个人合同行为,且合同未到期,他们拒绝交相应的费用而中途退出违约在先,根据合同真实意思之表达,我可以依据合同内容向家长催交相应学费,对中途退出的学生不退还学费。律师同志,您认为我的观念对吗?因此事实辨定:我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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