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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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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根据具体案件分析。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个罪名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其职责,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犯罪。《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侵犯职务罪的定义、量刑】国家机关职员滥用职权或侵犯职务,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严重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职员因私人欺诈而犯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情况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对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未作具体解释,有主张者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凡是在检察机关对玩忽职守案件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一律应予以扣减。扣减后,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则不应立案。对此不能采取一刀切扣减的方法进行认定,是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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