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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造成损失应该如何赔偿呢?

2022-08-04
1999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对“损失”的范围作了“列举+概括”式的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从该《立案标准》看,滥用职权罪的损失范围包括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和造成经济损失等有形的损害,也包括影响国家声誉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无形的损害。虽然《立案标准》对于滥用职权罪中的“损失”作了多方面的规定,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在本罪“损失”的认定中还将出现众多的问题,本文拟对滥用职权罪“损失”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粗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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