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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后拒绝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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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一步明确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内涵:(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明确了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标准: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5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执行本解释第三条、第五条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明确了破坏资源量定罪数额的认定程序: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犯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和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开采国家规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或者禁采期内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之间;(三)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实施非法采矿的;(4)严重损害生态环境;(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二)对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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