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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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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包括:1。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2、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收集物证和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第六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依据。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真实、充分的证据,并用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有罪、重罪、轻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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