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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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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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