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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员的回避等问题没有规定。 2、人民调解一般具有地域性特点,人民调解员通常是社区成员、村集体成员、企业的员工等,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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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第六条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后,其不可以直接进行调解。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受理纠纷,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 2、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又撤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强制调解。
人民调停委员会在一方当事人申请后,不得直接调停。因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受理纠纷,都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人民调停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明确拒绝调停的,不得调停。人民调停委员会受理调停申请,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停为前提,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愿调停的,人民调停委员会可以受理,但不能强制调停。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后又撤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强制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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