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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环保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职责规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针对噪音能够根据分别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限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杨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xx 委托代理人:冯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孔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何xx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0)岸民初字第02026号民事判决,何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上述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新立案后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鄂江岸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李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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