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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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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仲裁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的,可能承担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承担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等。
仲裁结束后,仲裁机构将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有效的仲裁裁决。也不得提起诉讼。3、其他机关或个人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律师:《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出该裁决的仲裁机构不得再处理已经审理的案件,不得重新审查、变更已作出的裁决。当然这不能排除依据《仲裁法》第56条对仲裁裁决的补正。(2)对其他机关而言,包括法院及其他任何仲裁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改变该仲裁裁决。(3)对仲裁参加人来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可就已经裁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提起仲裁。(4)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如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便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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