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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婚前负债;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收入也未用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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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认定:(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因此,如果属于第1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否则,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只有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1。贷款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的协议归各自所有,贷款人知道协议;3。贷款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贷款不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
夫妻个人债务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1)》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索赔婚前个人债务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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