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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号XX室的给乙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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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号XX室的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自200X年X月XX日起至200X年X月XX日止。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优惠至每季XXXX元整(大写数字/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给甲方。 2.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3.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具给乙方。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全装修房一套,含:上菱冰箱一台、彩电两台、奥克斯空凋一台、家具一套、淋浴器一只、煤气灶一只、脱排油烟机一台等。《》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号XX室的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自200X年X月XX日起至200X年X月XX日止。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优惠至每季XXXX元整(大写数字/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给甲方。 2.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3.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具给乙方。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全装修房一套,含:上菱冰箱一台、彩电两台、奥克斯空凋一台、家具一套、淋浴器一只、煤气灶一只、脱排油烟机一台等。《》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将其所在位于XXX路XX弄XX号XX室的给乙方使用。二租赁期限:自200X年X月XX日起至200X年X月XX日止。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1.租金优惠至每季XXXX元整(大写数字/元整),乙方在起租日前十天支付给甲方。 2.租金先付后用,一季一付。 3.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后,应开具给乙方。四甲方提供设备如下:全装修房一套,含:上菱冰箱一台、彩电两台、奥克斯空凋一台、家具一套、淋浴器一只、煤气灶一只、脱排油烟机一台等。《》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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