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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工作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但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并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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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愤、报复他人等个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结果。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通过破坏机械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式破坏生产经营。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
由于愤怒的报复和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损害耕畜,或者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诉讼:(1)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集中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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