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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7.5万元,有自首、退脏、立功情节,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不能免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后积极返还赃物,可以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返还赔偿金额等。《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返还赃物、返还赔偿金额等。(1)全部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30%;(2)部分返还赃物,返还赔偿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款赃物,未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除刑法第383条规定外,我国刑法中关于返赃作为从轻处罚的规定没有相关规定。主动返还赃物可以减刑。如果主动返还赃物,法院在判刑时会考虑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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