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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共三十一种。 1战时违抗命令罪2隐瞒、谎报军情罪3拒传、假传军令罪4投降罪5战时临阵脱逃罪6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7阻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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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等。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情况。
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的具体罪名很多,每个罪名的量刑都不一样。具体规定如下:刑法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条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二十一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反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战斗、战役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事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事情况或者拒绝、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投降后为敌人服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逃跑罪】战时逃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战斗、战役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二十五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人员擅自离职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班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第四百二十七条 【指使部属违反责任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二十八条 【违反作战消极罪】指挥人员违反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二十九条 【拒绝救援友邻部队罪】明知友邻部队在战场上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够救援而不救援,给友邻部队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条 【军人叛逃罪】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职、叛逃或者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驾驶飞机、船舶叛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一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购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海外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百三十二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造谣】战时造谣、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五条 【逃离部队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六条 【武器装备事故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七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制用途罪】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制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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