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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规定

2023-09-15
一、生育津贴以本人生育或流产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㈡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以下内容: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一般女职工在进行生育的时候,如果符合遵循了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和满足在生育过程中已缴纳了六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则可以根据相关生育政策中规定的标准,报销生育过程中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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