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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来看,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实际上所有或者大部分资金也是为了生产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从筹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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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区别在于:1、概念上的区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2、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者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3、从客观行为的角度来看,非法集资通常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个人挥霍、个人私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实际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4、从社会后果来看,非法集资往往导致集资浪费、无法偿还、社会不稳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实际投资项目,实际上是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没收财产。
两个罪名关键不同点是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主要是想骗取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主观上并不想归还或者根本没考虑是否归还;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只是没有金额机构的法定资格。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据。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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