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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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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将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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