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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经过批准后是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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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在调查期间可以向嫌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诉讼、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调查机关了解嫌疑犯的罪名和事件的相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8条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录、复印案件的文件。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批准,也可查阅、摘抄、复印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规定,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律师无权评价检察官起诉后,可以调查、摘录、复印本案的文件资料。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在判决生效前前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当然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最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提供应对策略的时候。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为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为应解除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出庭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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