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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依你所述,有一个简单的判断:这地既不是你家的,也不是邻居家的,因为你们二家都拿不出证据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村民建设用地许可证》。 一、关于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 1、目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农村宅基地申请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2、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3、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二、村民宅基地审批上建房(新建或翻建)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规划,一户只能申建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规定的最高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我们家原来住的地方被某单位征用了,而当时的地基属于村里的的,我们家当时拿该单位给的补偿费在另一处购置了二手房。现如今我们家的农用地又被村里征用了,当时村里的干部说好有间宅地基给我们的(不用自己掏钱买),可真要给我们地基时,他们却说要花五万元来买,因为我们家以前住的地方被拆迁时已经得到过补偿了(当时是医院给的),难道这样也算是村里给我们补偿吗?我就是想知道对于这方面的争议是否有什么明文规定?我们是否真的要想一间地基就必须出钱买?难道还是那么高的价格?在收地的时候,村里补偿给我们含青苗费、土地补偿一共是6300元,我们家的地是0.9亩。 工作顺利 一个想要得到帮助的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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