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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
监护人资格撤销和变更的条件: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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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后,应当全面审查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材料,听取被申请人、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人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学校、邻居等的意见。如果查明监护人确实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往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人民法院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继续承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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