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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外,吊销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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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一)经营条件无实质性改变;(二)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县级或者市、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未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向乘客提供发票的;(三)使用乘车卡乘坐公共汽车时,验卡设施发生故障的;(四)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五)出租汽车运营途中终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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