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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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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是自首的两种类型划分,都是可以宽大处理的量刑情节。两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仅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犯罪人主动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为条件。由于对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作出了限制,因此除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余的犯罪分子就不能成立特别自首。而这里关于“其他罪刑”,要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否则的话也不能认定为其他罪刑。
针对您的问题并且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特殊自首是一种视为自首的情形;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而立功的情况包括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之所以特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别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别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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