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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要约撤销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邀人的合同还成立。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要约的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不...
要约撤销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承诺的生效时间,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承诺还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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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成立需要看撤销的要约是不是先到达或者同时与要约到达受邀人。
要约撤销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成立时间是承诺的生效时间,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承诺还未生效,因此,合同不成立。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成立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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