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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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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1、法律对应当在交后多少天内签合同没有规定,由当事人自行约定;2、如果当事人一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关系,将会视为不定期租赁。3、不定期租赁中的当事人可以随时,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如果未签订合同,如果违约,只需承担定金责任 2、如果已签订合同,则要根据合同具体约定判断是否适用定金罚则,还是按照约定的违约条款适用。但可以肯定的是两者只能适用其一,不可能同时适用。 3、若适用约定的违约条款(20%),则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过高,要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至于如何调整,按照什么标准调整,因时间太晚,明天再详细补充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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